拒绝或拖延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将被处罚
拒绝或拖延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将被处罚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将于3月15日实施。针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,《处罚办法》细化了经营者不履行“7日无理由退货”的具体情形,对此行为《处罚办法》明确规定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。
《处罚办法》规定,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,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:
一、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,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。
二、未经消费者确认,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。
三、以消费者已拆封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。
四、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。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,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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